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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回归法》

1999-12-20 来源:光明日报 李 凯 姚晓娜 我有话说

据新华社澳门12月20日电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今天凌晨举行全体会议,通过了《回归法》。这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的第一部法律。

《回归法》的通过,保证了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成立之日起顺利运作。

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举行的第一次立法会全体会议,于凌晨3时15分在位于南湾湖畔的立法会新大楼举行。23位议员全部举手投了赞成票。全场响起热烈的掌声。

《回归法》共17条,5个附件。主要内容有:一、确认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政会、政府、立法会、推荐法官的独立委员会及检察长,于1999年12月20日前,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的决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其他可适用的法规做出的全部行为有效及产生效力。二、列明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采用为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等的原则和具体办法;列明澳门原有法规中的名称或词句的解释原则。三、确认澳门公共行政、行政行为、公共行为、公文书、法律程序的延续性等。

根据全国人大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的有关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自成立就开始工作。10月12日立法会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曹其真为立法会主席,刘焯华为副主席。在两个月的时间内,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完成了包括《回归法》等11个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时必备法律的审议程序,完成了1个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事规则必备决议的审议程序。《回归法》通过后,其他必备法律和必备决议等被确认生效。

《回归法》于1999年12月20日起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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